程序性辩护理论


传统的刑事辩护理论是以实体性辩护为核心的,随着程序价值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间的提前,相对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有学者提出程序性辩护的主 张。王敏远认为,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 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 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 的方法。与律师提前参与刑事诉讼的立法进步相比,程序辩护的提出更具有本质上的进步 意义,是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又一里程碑。陈瑞华进一步指出,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针对警察、 检察官、法官所实施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追求特定的程序性制裁之诉讼结果,而要求法院做出 专门程序性裁判的权利。作为诉权表达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有利于减少刑事诉 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促使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 系;促进宪法司法化和宪法性权利的可诉化。应指出,此处的程序性辩护是狭义的程序性辩护。 还有学者从广义上对程序性辩护进行界定,拓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闵春雷指出,以程序法 为依据,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争议提出主张或提出程序性申请,以期维护或实现被迫诉者程 序性权利的辩护即为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权利有顺序上相继的四种:申请或异议权、提出证 据证明支持申请或异议的权利、获得裁断的权利及针对裁断获取救济的权利。程序性辩护 理论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刑事辩护理论,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更为 广阔的空间。

Copyright © 2010-2013.

11选5开奖|11选5各个玩法最大遗漏期数公布---玩彩高手不可或缺的数据和工具

玉林师范学院教务在线9
宁夏体育彩票 支付宝买彩票 亿房 淘宝网丰胸产品 重庆时时彩 北京单场